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布的一则行政处罚,某车企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代发员工工资近700万元,为了走账套现,取得虚开发票,达到规避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被税务局稽查并罚款50%。
处罚事由显示,该单位在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取得上海阜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开具的12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合计金额12534809.96元,合计税额752088.15元,价税合计13286898.11元。上述发票于2022年9月20日被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确认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为了走账套现,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且在没有发生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取得上海阜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28份,价税合计13286898.11元,服务名称为服务费,价税合计13286898.11元,为此达到规避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造成该单位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347515.86元。该单位已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1347515.86元。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该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对该单位少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673757.95元。
2.由于事后,财务总监康某主动代受票公司向税务机关补缴公司漏缴的个人所得税人民币6165956.18元,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2.重点检查企业工资表中是否存在人员已离职、甚至已死亡等,但仍然申报个人所得税,未及时删除人员信息的现象。
1.严格根据工资薪金范围的具体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工资薪金范围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1.非主观故意的技术性错误。主要包括金额填写错误、计算错误、适用税率错误、因政策理解有误导致的错误等。
2.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由职工本人负责,公司应告知职工相应的义务及提供虚假信息应承担的责任个人所得税计算非主观故意的技术性错误。
1.公司不同收入的职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不同的职工,不适宜统一选择年终奖处理方式,应由纳税人自行选择。
2.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开发的、符合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企业在为职工购买前应严格甄别保险条款。
来源:江苏省税务局、财叔税课堂、财税刘三哥、梅松讲税、国家税务总局、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税台、财务经理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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